首页 /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起草第二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当就草案的主要思路和核心制度向主管部领导请示;涉及重大技术、安全、规划方面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职责的关联性,主动听取交通运输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总规划师的意见。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