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就草案的主要思路和核心制度向主管部领导请示;涉及重大技术、安全、规划方面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职责的关联性,主动听取交通运输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总规划师的意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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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