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章 立项
第二十条
立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项目名称; (二)立法项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 (三)报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时间; (四)报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以下简称部务会议)审议时间或者上报国务院时间; (五)其他需要列明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立项
立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项目名称; (二)立法项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 (三)报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时间; (四)报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以下简称部务会议)审议时间或者上报国务院时间; (五)其他需要列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