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三条

立法立项建议的内容涉及部内多个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职责的,可以由相关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联合提出立项建议;对于立项建议有分歧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协调提出处理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部领导决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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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