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二条

部内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部管国家局根据职责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制定、修订交通运输法规的,应当按照法制工作部门规定的时间及内容要求,提出立法立项建议。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其他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向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立法立项建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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