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九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九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于重要问题,可以围绕下列方面获取审计证据: (一)标准,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问题的依据; (二)事实,即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情况。事实与标准之间的差异构成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影响,即问题产生的后果; (四)原因,即问题产生的条件。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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