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八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九十八条
审计人员需要使用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该工作结果的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一)是否与审计目标相关; (二)是否可靠; (三)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二节 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需要使用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该工作结果的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一)是否与审计目标相关; (二)是否可靠; (三)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