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八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九十八条

审计人员需要使用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该工作结果的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一)是否与审计目标相关; (二)是否可靠; (三)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