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七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九十七条

审计人员需要利用所聘请外部人员的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一)依据的样本是否符合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二)使用的方法是否适当和合理; (三)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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