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二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九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 (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 (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 (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 (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可以使用上述方法及其以外的其他方法。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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