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九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八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 (一)审计事项由少量大额项目构成的; (二)审计事项可能存在重要问题,而选取其中部分项目进行审查无法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的; (三)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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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