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九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八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 (一)审计事项由少量大额项目构成的; (二)审计事项可能存在重要问题,而选取其中部分项目进行审查无法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的; (三)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二节 审计证据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 (一)审计事项由少量大额项目构成的; (二)审计事项可能存在重要问题,而选取其中部分项目进行审查无法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的; (三)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