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八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八十八条

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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