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七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八十七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电子审计证据包括与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配置参数、反映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等。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二节 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获取的电子审计证据包括与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配置参数、反映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等。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