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六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八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分析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内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情况下形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缺失或者无效情况下形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四)从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资料中直接采集的审计证据比经被审计单位加工处理后提交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五)原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比复制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 靠。 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互印证时,审计人员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措施,确定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