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五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八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分析时,应当关注下列方面: (一)一种取证方法获取的审计证据可能只与某些具体审计目标相关,而与其他具体审计目标无关; (二)针对一项具体审计目标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者获取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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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