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七十六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一节 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十六条

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 (一)仅审计电子数据不足以为发现重要问题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二)电子数据中频繁出现某类差异。 审计人员在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时,可以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能或者采用其他计算机技术和工具,检查中应当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造成不良影响。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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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七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