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六十九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一节 审计实施方案

第六十九条

审计人员判断重要性时,可以关注下列因素: (一)是否属于涉嫌犯罪的问题; (二)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问题; (三)是否属于故意行为所产生的问题; (四)可能存在问题涉及的数量或者金额; (五)是否涉及政策、体制或者机制的严重缺陷; (六)是否属于信息系统设计缺陷; (七)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的关注程度; (八)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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