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六十五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一节 审计实施方案

第六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下列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五)预算、计划和合同; (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十)其他标准。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适用性。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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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六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