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一节 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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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