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三十六条

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 (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 (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 (四)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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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