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三十二条

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二)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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