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三十二条
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二)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计计划
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二)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