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三十条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从下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一)项目重要程度,评估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关注程度、资金和资产规模等; (二)项目风险水平,评估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等; (三)审计预期效果;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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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