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从下列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一)国家和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政府工作中心; (三)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 求; (四)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事项; (五)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 (六)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七)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 (八)其他方面的需求。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