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 (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二)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四)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 (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二)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四)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