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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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