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