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审计机关不得聘请: (一)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行政拘留的; (四)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公务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审计机关不得聘请: (一)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行政拘留的; (四)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公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