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审计机关不得聘请: (一)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行政拘留的; (四)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公务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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