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下列工作,不适用本准则的规定: (一)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 (二)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 (三)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 则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下列工作,不适用本准则的规定: (一)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 (二)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 (三)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