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下列工作,不适用本准则的规定: (一)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 (二)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 (三)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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