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九条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制定机关审计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