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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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八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