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 第一百八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一百八十五条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制定机关审计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