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二)提出审理意见; (三)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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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