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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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