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二)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三)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五)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二)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三)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五)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