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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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八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