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八十条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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