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八十条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