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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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