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从下列方面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一)将具体审计事项和审计措施等信息告知审计组成员,并与其讨论; (二)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给予审计组成员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审计组组长应当从下列方面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一)将具体审计事项和审计措施等信息告知审计组成员,并与其讨论; (二)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给予审计组成员必要的培训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