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