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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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