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针对下列要素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一)审计质量责任; (二)审计职业道德; (三)审计人力资源; (四)审计业务执行; (五)审计质量监控。 对前款第二、三、四项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至五章的有关要求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审计机关应当针对下列要素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一)审计质量责任; (二)审计职业道德; (三)审计人力资源; (四)审计业务执行; (五)审计质量监控。 对前款第二、三、四项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至五章的有关要求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