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五节 审计整改检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一)实地检查或者了解; (二)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 (三)其他方式。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