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五节 审计整改检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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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六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