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五节 审计整改检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机关主要检查或者了解下列事项: (一)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 (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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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