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六十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四节 审计结果公布
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四节 审计结果公布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