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六十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四节 审计结果公布

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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