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