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四节 审计结果公布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时,审计机关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二)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四节 审计结果公布
在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时,审计机关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二)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