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三节 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本级政府起草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稿),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