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三节 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汇总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形成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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