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 第一百五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三节 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第一百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制定机关审计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