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三节 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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