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三节 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可以根据需要汇总审计情况和结果,编制审计综合报告。必要时,审计综合报告应当征求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 审计综合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后,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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