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三节 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下列事项,可以采用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方式向本级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涉嫌重大违法犯罪的问题; (二)与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关系国家信息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影响人民群众经济利益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重大事项。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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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