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 (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 (三)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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