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 (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 (三)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 (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 (三)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