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