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 第一百四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制定机关审计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