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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